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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价居高不下 想退而求其次选择小产权房需谨慎

08-24     浏览量:113

房价居高不下,不少人选择价格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房。而随房价不断上涨,不少卖家撕毁合同,买卖双方对簿公堂。

然而记者发现,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,多种案例判决结果和判定依据均各不相同。

在郑州,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?郑州一名法官介绍,目前郑州多按照“协议有效”处理,认可买房者的使用权、收益权。

同是小产权房买卖纠纷

法院判定结果各不相同

纠纷

2010年1月,北京阴女士将一套小产权房出售给朱先生,双方签订《房屋买卖协议》。今年10月,阴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双方当时签订的合同无效。

卖房者

小产权房不能买卖,与朱先生签订的协议违反了国家关于“小产权房禁售”的规定,因此,协议属于无效合同。

买房者

对方之所以起诉,是因为现在房价飙升,觉得亏了,才萌生毁约的想法。买房者拥有房屋使用权。

法院判定

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:本案中,《房屋买卖协议》是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应为有效合同。

判定依据

我国针对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规定尚未出台,双方就诉争房屋正式产权手续的办理也无明确约定,对阴女士“合同无效”的诉讼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

2004年5月,房先生在郑州北环南王寨新村附近买了一套小产权房。7年后,这套房子被当年的卖主占据。

占据房屋,并在对方起诉时提出反诉,要求房先生支付其10万元“房屋占用费”。

将卖房者告上法庭,要求返还其15万元购房款。

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:此案涉及小产权房,卖主并不是该村村民,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,判处卖主返还房先生15万元购房款。

法律规定,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,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,其买卖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。

2002年7月,画家李玉兰与农民马海涛签订协议,约定以4.5万元价格购买其位于北京通州区一处小产权房。

马海涛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协议无效,李玉兰返还房屋。

双方协议合法有效,且对方是居民户口,无权要求退还房屋。

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: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。李玉兰应腾退房屋,马海涛给付其补偿款93808元。

李玉兰是居民,依法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,故判决双方合同无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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